2013年10月6日 星期日

足球規則

幼兒童足球規則

說明:幼兒童足球尚無統一規則,本規則為桃園縣足球協會由現今五人制足球規則中制定,僅適用於

本會辦理之幼兒童五人制、七人制比賽規範。

 



幼兒童組(幼稚園中大班5歲至國小一二年級)

一、球場

長度為最短38公尺;最長42公尺,寬度為最短20公尺;最長22公尺

中心圈為直徑3公尺;禁區為6碼

 

二、球門

高1‧8公尺至2公尺;長3公尺

 

三、球

3號足球;氣壓以不傷害幼兒安全即可
   

 

四、球員人數

(一) 五人制

1.每隊報名球員最多不得超過15位,最少不得低於7位

2.上場球員每隊5人其中1人為守門員

(二)七人制

1.每隊報名球員最多不得超過15位,最少不得低於7位

2.上場球員每隊7人其中1人為守門員
   

(三)十一人制

1.每隊報名球員最多不得超過22位,最少不得低於14位

2.上場球員每隊11人其中1人為守門員

 

五、球員裝備

1.球衣:同一隊顏色要一致,球衣背部須有號碼且不得同號,守門員球衣顏色需與同隊球員有所區別

2.球襪:長度不得低於膝蓋下方2公分

3.護脛:需配備護脛

4.球鞋:草地球場允許穿著塑膠釘鞋

 

六、比賽時間

1.趣味足球賽為上半場10分鐘,下半場10分鐘,中場休息5分鐘

2.競技足球賽為上半場15分鐘,下半場15分鐘,中場休息10分鐘

3.上下半場需互換場地

 

七、裁判

每場球賽設一至二名裁判,其中一人為主裁判負責比賽進行,主裁判應於場內執法,以維護安全

 

八、球員替換

1.比賽中各隊可於死球時要求替換球員

2.比賽進行中裁判吹哨時即為死球

3.替換球員時場內球員應先出場才能進入

 

九、犯規

1.球員於比賽進行中不得推人、絆人、抓人或蓄意用手觸球之動作,違者以犯規論

2.守門員在接獲對方射門球時,可於守門員禁區內持球行走,但必須於六秒內將球拋出或踢出禁區使比賽繼續進行,如超過六秒未將球拋出或踢出球門禁區則判

 

十、罰球

1.自由球:凡球員於比賽進行中有前項第九條犯規,由對方球隊任何一名球員於犯規點罰踢自由球

2.角球:守方將球踢出已方端線或守門員將球拍出已方端線,由對方球隊任一球員踢角球

3.球門球:攻方球員射門未進球門或將球踢出守方端線,為球門球

4.球門球:一律由守門員發球

5.球門球:守門員得用手拋擲球門球或用腳踢球門球

6.球門球:發球門球時須將球拋擲或踢出球門禁區

7.球門球:守門員發球門球時不得超越球門禁區線

8.點球:守方球員於球門禁區內犯規由對方任一球員罰踢六碼點球

9.點球:罰點球時除守門員外所有雙方球員應退出球門禁區線外

 

十一、計時

1.比賽以裁判計時為準

2.除球員受傷處理外,任何狀況時間均不予暫停

3.每隊可於每場比賽進行中請求暫停一次,暫停時間為一分鐘且場內球員只能於球場邊線內不得離開球場或更替球員

 

十二、勝負

1.每進一球為一分,得分多者為勝隊
2.淘汰賽:雙方於比賽終了得分相同時,直接進行點球PK賽,由雙方各派五名球員輪踢六碼球,進球多者為勝隊

3.循環賽:雙方於比賽終了得分相同時不必以點球分出勝負

4.循環賽:最後以各隊積分判定名次,如積分相同時則以進負球數相差判定

5.循環賽:積分算法為勝隊3分,負為0分,和則各記1分

6.PK點球:雙方各派五名球員輪踢依然平手時,得各自再選一名球員罰踢,直至分出勝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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